APP推广合作
联系“鸟哥笔记小乔”
为带货造谣被罚260万!胖东来诉网络“黑嘴”案始末→
2026-06-11 18:27:21

在最高法的黑嘴工作报告中,提到了一起备受关注的为带案件:胖东来诉网络“黑嘴”侵权案。案件的货造新晃县三医院新闻网官网审判,不仅彰显了司法对网络暴力、谣被恶意竞争的罚万严惩态度,更在经营者认定、胖东商业评价与商业诋毁间的诉网始末边界界定等方面提供了明确指引。

编造胖东来商品“利润百倍”等不实信息

2025年3月,络案网络主播柴怼怼,黑嘴在一场直播中谈及玉石行业时,为带突然将矛头转向河南许昌一家知名商超胖东来,货造直指其玉石产品“质劣价高”“利润百倍”。谣被

涉案网络主播 柴怼怼:胖东来的罚万玉,成本很低的胖东,几百块钱的诉网始末东西卖几千几万,几十倍甚至几百倍。

虚假视频被大量转发 “柴怼怼”借机带货

这段视频随即在网络上迅速发酵,转发量一路走高。与此同时,柴怼怼还在直播间不断引导网友关注其代理的同类玉石产品,借机引流带货。

涉案网络主播 柴怼怼:在胖东来买了一块三万元的,到我这里买了一块三千元的,发现三千的比三万的还要好,消费者就知道自己交了智商税。

随着网络舆论的不断发展,关于胖东来所售玉石产品的质疑和讨论越来越多,胖东来也通过官方账号发布公告予以回应,将玉石产品的进货渠道、全流程质检细节以及定价逻辑逐一公开。但这些信息的公开并没有平息舆论风波,网友针对此事件的新晃县三医院新闻网官网讨论一直没有停止。胖东来表示,将针对柴怼怼的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5年4月18日,胖东来公司及于东来本人正式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以名誉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网络主播柴怼怼,及其使用的抖音账号的实名注册人温某某,及两家与柴怼怼相关联的珠宝公司,依法追究四被告的侵权责任。同年4月25日,该案正式立案。

但在胖东来及于东来本人对柴怼怼提起诉讼后,网络上的舆论并没有降温,柴怼怼本人也在持续发表不当言论。

涉案网络主播 柴怼怼:你们对胖东来的信任换来的是什么?换来的是胖东来拿低价、劣质的东西冒充高价、优质的东西卖给你。为什么会那么信任?洗脑啊。

在案件审理前期,针对柴怼怼持续在网络上发布侵害胖东来公司及于东来的侵权言论,原告方向法院递交行为保全申请书,请求在案件审理期间禁止柴怼怼继续在社交平台发布相关言论。

针对胖东来创始人 发布涉贬损性言论

法院经审理认为,柴怼怼所发布的言论,容易使公众对胖东来公司产生误解,存在降低企业长期建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较高可能,针对于东来发布的涉贬损性言论,亦存在侵害于东来名誉权的较高可能。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 李兵:当时这种负面言论已经在不断上升的状态。柴怼怼对于东来,使用一些低俗的语言,肯定会构成个人的名誉侵权。于东来的个人形象又跟企业文化、企业商誉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不管是否构成商业诋毁,个人名誉的这种侵害,已经是可以认定了。所以在有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再加上这种必要性和紧急性,合议庭经过合议之后,认为网络侵权的禁言令是有必要的。

法院及时开出“禁言令” 减少对企业影响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中的行为保全制度,在对案件事实进行初步核查、严谨研判后,果断作出裁定,要求柴怼怼立即删除侵权视频,并且在案件审理期间,禁止其在网络平台继续发布诋毁于东来及胖东来的相关内容。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 古绍禹:随即各大社交媒体的平台就封禁了柴怼怼的相关言论。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 李兵:这是河南法院网络侵权的第一份行为保全禁言令,它及时切断了链接,避免企业可能会在最后判决的时候赢了官司,但是因为没有及时制止舆论发酵,导致输了市场。

围绕多个争议焦点 双方展开激辩

行为保全裁定书的下发暂时平息了舆论。那么柴怼怼在网络上发布的,关于胖东来公司销售的玉石的相关言论究竟是正当的商业批评还是已经构成了商业诋毁?被告柴怼怼是否可以认定为经营者?这也成为庭审争议焦点。

2025年8月20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原被告双方展开激烈辩论。

争议焦点一:被告柴怼怼被诉行为究竟是正当的商业批评,还是已然构成对原告胖东来公司的商业诋毁?

庭审中,原告方播放了从柴怼怼发布的一百多个侵权视频中剪辑的片段,视频中,柴怼怼不仅持续宣称胖东来玉石“利润百倍”“质劣价高”,煽动网友退货、举报,引导消费者转向其关联企业购买产品。原告方认为,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商业诋毁。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损害了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并以此来获取流量,增加自己的交易机会,违反商业道德,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被告柴怼怼一方则辩称,柴怼怼所发表的言论,并不是针对胖东来发表的,而是针对整个行业发表的评论,只是正常的商业评论行为。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答辩人柴怼怼之所以要发这个视频,也是就目前超市行业现状能否投资的一个可以分享的公共言论,让他人也可以参考和借鉴。这本是一个正常的,在社会生活中常见的和公共关系互动的表现,并不是故意针对某个主体进行人身攻击和商业诋毁的行为。

争议焦点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针对经营者的评判,那么柴怼怼是否可以被认定为经营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该法所规定的行为。原告方认为,柴怼怼可以被认定为经营者。

但被告柴怼怼一方认为,柴怼怼仅是玉石博主,未开通卖货权限,与胖东来并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且后续过激言论是遭受网络暴力后的“应激反应”。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怼怼并没有开通任何卖货的权限,并没有挂所谓的小黄车,仅仅是出于个人爱好在直播时与他人有过直播连线。

但原告胖东来一方指出,柴怼怼用来直播的账号虽然没有直接卖货,但他在直播过程中,引导网友购买玉石的店铺,是他本人持股的企业。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柴怼怼是珠宝玉石经营者,他在大量视频中出镜,并就玉石行业、玉石产品发言,宣传自己的珠宝,并在视频中介绍自己是温州某珠宝公司的总裁,是温州公司的股东以及武汉公司股东的股东,也是这两个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无论其股权比例占多少,均无法改变柴怼怼是玉石经营者的身份。

争议焦点三:柴怼怼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怼怼通过对胖东来、于东来,知名企业和知名人物的文化、商业追求,社会责任及经营理念进行恶意的解读和诽谤,从而引发了网友的关注,煽动了网友的情绪,并进而引发情绪化争论,甚至网络的暴力骂战,自己增加了关注度和流量。在这一过程当中,对胖东来的玉石产品品质进行了无中生有的贬低和污蔑,为自己玉石的产品增多和增加了交易机会。

原告胖东来一方指出柴怼怼之所以在网络上发布如此言论,目的在于博取网友的关注,吸引流量,从而带货。但被告柴怼怼一方辩称,柴怼怼发布的言论只是发表自己的观点,并未抱有其他目的。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3月30日说了胖东来经营模式这个事情以后,也是在平常聊天这个过程说出来的。所以,他主观上是没有故意要伤害胖东来或者碰瓷胖东来,要通过胖东来要谋取什么样的利益。

争议焦点四:被告柴怼怼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于东来名誉权的侵害?

原告于东来一方认为,柴怼怼在网络平台发布的视频中使用贬损性词汇损害于东来的名誉,被告柴怼怼恶意揣度的评论和虚构事实的言论侵犯了原告于东来的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构成名誉权侵权。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中被告行为具有明显的侵权指向性,其诽谤内容直接针对原告的核心社会形象,侵权言论传播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具有造成于东来先生名誉损害的必然性,以社会一般经验法则足以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

被告柴怼怼一方认为,柴怼怼所发表的言论不是针对胖东来公司和于东来的,且于东来本人没有损害结果,因此原告方的主张并不成立。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答辩人柴怼怼是对整个玉石行业的批判,答辩人的言行并不是针对于东来个人。

差评还是诋毁抹黑 如何划清边界

柴怼怼发布的视频里,持续宣称胖东来玉石“利润百倍”,那么事实情况是怎样的呢?

法官表示,普通的商业评价应当是基于事实进行的。如果所谓的批评中掺杂着凭空捏造的谎言,以牟取不正当竞争优势为动机,便已触碰了法律的红线。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 古绍禹:发表的言论是否超出了边界,构成了违反法律规定的底线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和构成名誉权侵权。

合议庭先后调取双方书证物证、走访专业机构核实情况,在充分审理全部证据后认为,柴怼怼所发表的言论缺乏客观依据,已然构成对胖东来公司的商业诋毁行为。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 连红举:我们在审查证据中发现柴怼怼在账号中发布了有大量的视频中指向胖东来玉石产品,许昌市市场监管局检查后发现,胖东来的玉石进货手续齐全,平均毛利率不超过20%。柴怼怼所说明显是编造的虚假信息。

具有经营参与行为 被认定经营者

合议庭认为,经营者身份的认定应采用行为标准,只要从事或参与商品生产、经营及服务相关市场行为即可认定,无需局限于直接卖货。因此柴怼怼应当被认定为经营者。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 李兵:大家认为传统意义上的经营者是我有实体店或有网络上的店铺。但是,随着经营的方式增加,也有一些推广或者是不成立店铺,就是为不同的企业推销产品,在这种推销经营任务过程当中,也是属于经营参与的行为。这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经营者,但也是属于经营行为的一种。

针对柴怼怼是否构成对于东来的名誉权侵权,法院认为,柴怼怼歪曲事实,使用低俗语言对于东来进行侮辱、谩骂,严重损害于东来的名誉,已构成对于东来名誉权的侵害。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 连红举:柴怼怼编造了这些虚假信息或者说误导性信息,容易对公众造成误解,导致公众对于东来的信任度社会评价降低,实际上也侵害了于东来的名誉权。

关于赔偿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被侵权人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确定;若二者均难以确定,可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赔偿。

判令立即停止侵权 赔偿260万元

法院认定,柴怼怼发布的视频恶意歪曲真实情况,累计播放量超700万次,引发公众对胖东来的不当猜疑,导致胖东来多年积累的公众信任度受损,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视频,在相关平台公开发表道歉声明,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60万元。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 古绍禹:最后我们经过依法审理,认定他构成商业诋毁和侵权,并根据侵权的传播范围、侵权造成的损害、他的主观恶意程度等各种因素的综合,商业诋毁我们判赔数额判了200万,于东来个人名誉权的损失,我们判赔的数额是40万,必要的费用是20万。

造谣抹黑 靠流量获利 触及哪些法律责任

为“博流量”不择手段,早已不是个例。有的博主编造剧情、虚构对比,拉踩同行;有的伪装测评、实则带货,一边诋毁一边引流牟利;还有的长期造谣抹黑,靠流量变现获利。专家指出,这些行为已经游走在了法律红线边缘。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朱巍:想蹭流量,想靠此来博眼球,想靠此来获取相关的非法利益,这样的行为,后面加入的这些行为也是典型的侵权行为。参照网络暴力司法解释,非常严重的情况之下,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禁令制度本身也是一条红线,只要公布出来,在禁令之后,其他的主体再进入到舆论圈里,继续发布虚假信息等等,他有可能承担的不是民事责任了,有可能是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近年来,中央网信办联合多部门开展“清朗”系列专项行动,针对涉企造谣抹黑、网络暴力、恶意营销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督促平台进一步落实管理、审核等责任,对违规账号依法依规采取限流、禁言、封号等相关措施。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朱巍:有的时候对一个公众事件,平台会接到泼天的流量。但是,如果这个事件实际是以牺牲其他人合法权利为代价的,以牺牲公共利益和公众知情权为代价的,这个流量实际是个毒流量。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大家更愿意看到的是一个具有社会责任,能承担主体责任,具有公信力的好平台。

东西问
分享到朋友圈
收藏
收藏
评分
评论

综合评分:

我的评分

参与评论(0)

社区交流公约

暂无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登录后参与评论
发布评论
用户社区交流公约

Xinstall 15天会员特权
Xinstall是专业的数据分析服务商,帮企业追踪渠道安装来源、裂变拉新统计、广告流量指导等,广泛应用于广告效果统计、APP地推与CPS/CPA归属统计等方面。
20羽毛
立即兑换
超级nice便签砖
超级超级超级奈斯!
1000羽毛
立即兑换
【新品】办公/外出两用静音充电小电扇
办公桌必备小电扇!
2000羽毛
立即兑换
东西问
发表文章7851
确认要消耗 羽毛购买
一个模型两个漏斗做好拉新活动吗?
考虑一下
很遗憾,羽毛不足
我知道了

我们致力于提供一个高质量内容的交流平台。为落实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的要求,为完善跟帖评论自律管理,为了保护用户创造的内容、维护开放、真实、专业的平台氛围,我们团队将依据本公约中的条款对注册用户和发布在本平台的内容进行管理。平台鼓励用户创作、发布优质内容,同时也将采取必要措施管理违法、侵权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网络信息。


一、根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以下违法、不良信息或存在危害的行为进行处理。
1. 违反法律法规的信息,主要表现为: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3)侮辱、滥用英烈形象,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4)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
    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6)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8)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9)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10)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11)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未成年人形象进行网络欺凌的;
    12)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13)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2. 不友善:不尊重用户及其所贡献内容的信息或行为。主要表现为:
    1)轻蔑:贬低、轻视他人及其劳动成果;
    2)诽谤: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
    3)嘲讽:以比喻、夸张、侮辱性的手法对他人或其行为进行揭露或描述,以此来激怒他人;
    4)挑衅:以不友好的方式激怒他人,意图使对方对自己的言论作出回应,蓄意制造事端;
    5)羞辱:贬低他人的能力、行为、生理或身份特征,让对方难堪;
    6)谩骂:以不文明的语言对他人进行负面评价;
    7)歧视: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针对他人的民族、种族、宗教、性取向、性别、年龄、地域、生理特征等身份或者归类的攻击;
    8)威胁:许诺以不良的后果来迫使他人服从自己的意志;


3. 发布垃圾广告信息:以推广曝光为目的,发布影响用户体验、扰乱本网站秩序的内容,或进行相关行为。主要表现为:
    1)多次发布包含售卖产品、提供服务、宣传推广内容的垃圾广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
    2)单个帐号多次发布包含垃圾广告的内容;
    3)多个广告帐号互相配合发布、传播包含垃圾广告的内容;
    4)多次发布包含欺骗性外链的内容,如未注明的淘宝客链接、跳转网站等,诱骗用户点击链接
    5)发布大量包含推广链接、产品、品牌等内容获取搜索引擎中的不正当曝光;
    6)购买或出售帐号之间虚假地互动,发布干扰网站秩序的推广内容及相关交易。
    7)发布包含欺骗性的恶意营销内容,如通过伪造经历、冒充他人等方式进行恶意营销;
    8)使用特殊符号、图片等方式规避垃圾广告内容审核的广告内容。


4. 色情低俗信息,主要表现为:
    1)包含自己或他人性经验的细节描述或露骨的感受描述;
    2)涉及色情段子、两性笑话的低俗内容;
    3)配图、头图中包含庸俗或挑逗性图片的内容;
    4)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
    5)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
    6)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
    7)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


5. 不实信息,主要表现为:
    1)可能存在事实性错误或者造谣等内容;
    2)存在事实夸大、伪造虚假经历等误导他人的内容;
    3)伪造身份、冒充他人,通过头像、用户名等个人信息暗示自己具有特定身份,或与特定机构或个人存在关联。


6. 传播封建迷信,主要表现为:
    1)找人算命、测字、占卜、解梦、化解厄运、使用迷信方式治病;
    2)求推荐算命看相大师;
    3)针对具体风水等问题进行求助或咨询;
    4)问自己或他人的八字、六爻、星盘、手相、面相、五行缺失,包括通过占卜方法问婚姻、前程、运势,东西宠物丢了能不能找回、取名改名等;


7. 文章标题党,主要表现为:
    1)以各种夸张、猎奇、不合常理的表现手法等行为来诱导用户;
    2)内容与标题之间存在严重不实或者原意扭曲;
    3)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8.「饭圈」乱象行为,主要表现为:
    1)诱导未成年人应援集资、高额消费、投票打榜
    2)粉丝互撕谩骂、拉踩引战、造谣攻击、人肉搜索、侵犯隐私
    3)鼓动「饭圈」粉丝攀比炫富、奢靡享乐等行为
    4)以号召粉丝、雇用网络水军、「养号」形式刷量控评等行为
    5)通过「蹭热点」、制造话题等形式干扰舆论,影响传播秩序


9. 其他危害行为或内容,主要表现为:
    1)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3)美化、粉饰侵略战争行为的;
    4)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可能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内容。


二、违规处罚
本网站通过主动发现和接受用户举报两种方式收集违规行为信息。所有有意的降低内容质量、伤害平台氛围及欺凌未成年人或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都是不能容忍的。
当一个用户发布违规内容时,本网站将依据相关用户违规情节严重程度,对帐号进行禁言 1 天、7 天、15 天直至永久禁言或封停账号的处罚。当涉及欺凌未成年人、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通过作弊手段注册、使用帐号,或者滥用多个帐号发布违规内容时,本网站将加重处罚。


三、申诉
随着平台管理经验的不断丰富,本网站出于维护本网站氛围和秩序的目的,将不断完善本公约。
如果本网站用户对本网站基于本公约规定做出的处理有异议,可以通过「建议反馈」功能向本网站进行反馈。
(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归属本网站所有)

我知道了
恭喜你~答对了
+5羽毛
下一次认真读哦
成功推荐给其他人
+ 10羽毛
评论成功且进入审核!审核通过后,您将获得10羽毛的奖励。分享本文章给好友阅读最高再得15羽毛~
(羽毛可至 "羽毛精选" 兑换礼品)
好友微信扫一扫
复制链接